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19 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以下簡稱《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 危大工程范圍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 1)。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詳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 2)。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的監督指導,省建筑安全監督總站對各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 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對工程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 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運用“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安全管理系統”)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進行動態監管。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建(構)筑物、地下(上)管線、人員密集場所等施工可能影響到的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有深基坑分部分項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提供的工程周邊環境資料范圍自基坑底部邊線向外不得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兩倍。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和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提出安全技術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議。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專項設計?;庸こ淘O計單位應具備包含相應等級巖土工程設計分項的工程勘察資質,深基坑設計施工圖必須通過專家評審。勘察、設計交底時,應向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作出說明。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根據工程特點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造價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對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工程開工后,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及時在“省安全管理系統”中細化、補充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 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二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組織設計、專項設計方案基礎上編制的用于指導現場施工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根據國家和地方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 工方案可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同一施工許可證范圍內的同類別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藝時,可編制一份專項施工方案并注明相應的實施部位。
第十五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場地及周邊環境情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范性文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設計方案(僅針對實行專項設計的危大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等;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和技術保障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的配備和分工;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等。
第十六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 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各自單位的公章。
第十七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 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前 5 個工作日, 從工程屬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本地區專家無法滿足需要時,可通過“省安全管理系統”省專家庫中選取省內專家或邀請外省、國家部委的專家。論證專家的專業應與論證的危大工程類型相匹配。施工單位確定專家組成人員后,應在論證會前將專項施工方案文本電子版交于專家進行預審。
第十九條 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涉及勘察、設計內容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與本條(二)至(五)涉及單位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監機構可派員列席會議。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不能參加論證會的, 施工單位應在專家論證會前 1 個工作日將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書(附件 4)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
第二十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原則上應當場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結論為“通過”的,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后實施;專項施工方案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論 證報告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六條的程序,修改情況應由專家組長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對方案進行修編,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后,重新組織專家論證,重新論證專家原則上由原論證專家擔任。施工單位應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前及時將專項 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簽到表(附件 5)和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報告(附件 6)掃描件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按分部分項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交底內容應當包括施工工藝、材料、設備、工作流程、工作條件、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措施等,應由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交底記錄(附件 7)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因規劃、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審查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實名登記,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應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進行核驗。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并巡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 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實施報告制度。施工單位應于每月 10 日前在“省安全管理系統”中報告上月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包括工程實施進展、項目負責人現場履職巡查、安全員現場巡查、隱患排查的文字說明、相關數據、現場照片等。
第二十六條 論證專家可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階段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當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至關鍵節點時,施工單位應邀請論證專家組長或專家組長指定的專家對專項施工 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并提出相關意見。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附件8)。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并及時跟蹤整改情況;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監機構。
第二十九條 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實施中需要進行施工監測的,施工單位應自行監測或聘請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鼓勵施工企業運用信息化監控手段實現實時監測。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進行監測;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第三方單位對危大工程中的基坑工程進行監測。第三方監測不替代施工單位自行進行的基坑工程監測。建設單位選擇的第三方基坑監測單位應具備包含相應等級巖土工程專業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分項的工程勘察資質。
第三十條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深基坑工程監測方案必須進行專家論證。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監測結果實時傳送給施工、監理單位;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施工單位應及時將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告知單及驗收表(附件 9)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不能參加驗收的,施工單位應將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書(附件 4)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險情發生后的工程安全狀態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開工申報);
(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工程實際存在);
(三)每個單項危大工程的完整檔案應包括:
1. 專項施工方案文本材料(包括圖紙和計算書);
2. 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
3.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專家論證意見的修改情況等;
4. 方案交底及安全技術交底;
5. 施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6. 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記錄;
7. 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記錄;
8. 論證專家組的現場技術服務記錄材料;
9. 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記錄;
10. 第三方監測記錄;
11. 驗收記錄;
12. 施工單位隱患排查整改和復查記錄;
13. 建設、監理單位下發的各類整改文書、復查記錄、施工 單位回復記錄;
14. 行政處罰書、通報、抽查記錄單、隱患整改單、(局部) 停工整改單等及施工單位回復記錄。
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將下列材料納入檔案管理:
(一)危險性較大(超過一定規模)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二)每個單項危大工程的完成檔案應包括:
1. 《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現場用表》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規定的相關材料;
2. 專項施工方案文本材料;
3. 施工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審查;
4.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專家論證意見的修改情況等;
5. 下發給施工單位的監理文書、回復記錄和復查記錄;
6. 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各類整改文書、復查記錄,監理單位回復記錄;
7. 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記錄(監理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安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參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抽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安 監機構,可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 的單位或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可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安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 用記錄。
第三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 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 15 年以上;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四)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
(五)特別優秀者,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 《江蘇省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安全責任記分標準》予以記分處理:
1. 危大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未在現場履職,或不在現場且無相關請假手續的;
2. 未在專家論證會結束后及時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掃描件上傳至“省安全管理系統”的;
3. 在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間,每月 10 日前未在“省安全管理系統”填寫上月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依照《規定》有關條款予以處理?!兑幎ā返诹律婕笆┕挝?、監理單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標準詳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附件 10),作為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監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4.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5.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簽到表
6.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報告
7.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交底記錄
8.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監理巡視檢查記錄表
9.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告知單
10. 危大工程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附件 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勘察報告的自然地坪向下)超過 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 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設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 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非常規起重設備:未列入《特種設備目錄》且沒有國家或 行業制造標準的各類設備。
非常規起重方法:2 臺(或以上)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流動式起重機帶載行走;采用滑排、滑軌、滾杠、地牛等措施進行水平位移;采用絞磨、卷揚機、葫蘆或者液壓千斤頂等方式進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施工現場 2 臺(或以上)起重機械存在相互干擾的多臺多機種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構件吊裝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七)凍結法工程。
(八) 無梁樓蓋結構地下室頂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九)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鋼筋支撐工程。
(十)含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分部分項工程(如市政排水新 老管線拆封碰接工程)。
(十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 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 程。
附件 2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 3m 至 5m,且與基坑底部邊線水平距離兩倍開挖深度范圍內存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主干道路或地下管線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 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設跨度 18m 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 350mm 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積 0.45 ㎡及以上?;蚴┕た偤奢d(設計值)15kN/ 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 受單點集中荷載 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同附件 1),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 200m 及以上, 或搭設基礎標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三)采用非說明書中基礎形式或附墻形式進行安裝的塔 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安裝工程。
(四)外掛式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工程。
(五)使用屋面吊進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拆卸工程。
(六)架橋機安裝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橋機進行的橋梁安 裝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 20m 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用于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施工的吊掛平臺操作架及 索網式腳手架工程。
(五)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的移動操作平臺架工程。
(六)無法按標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立桿無法正常落 地等異型腳手架工程。
(七)不能直接按照產品說明書中參數及安裝要求安裝的 高處作業吊籃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 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 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三)經鑒定為 D 級危房且高度超過 10m 或單體面積超過5000m2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六)凍結法工程。
(七)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八)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 3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工程名稱 | 結構類型 | ||
建設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勘察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設計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施工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 |||
分部分項工程 |
內 容 |
預計實施時間 | |
一、基坑工程 | □ 開挖深度超過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 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 □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 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 承重支撐系統: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 ||
三、起重吊裝及起 重機械安 裝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 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 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施工現場 2 臺(或以上)起重機械存在相互干擾的多臺多機種作業工程。 □ 裝配式建筑構件吊裝工程。 | ||
四、腳手架工程 | □ 搭設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工程。 □ 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高處作業吊籃 □ 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 異型腳手架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 他 | □ 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 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 人工挖孔樁工程。 □ 水下作業工程。 □ 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 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 凍結法工程。 □ 無梁樓蓋結構地下室頂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 □ 厚度大于 1.5m 的底板鋼筋支撐工程。 □ 含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分部分項工程(如市政排水新老管線拆封碰接工程)。 □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 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 ||
分部分項工程 | 內 容 | 預計實施時間 |
一、深基坑工程 | □ 開挖深度超過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開挖深度 3m 至 5m,且與基坑底部邊線水平距離兩倍開挖深度范圍內存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主干道路或 地下管線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 撐體系 | □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 及以上,或混凝土板厚 350mm 及以上,或混凝土梁截面面積 0.45 ㎡及以上?;蚴┕た偤奢d(設計值)15kN/ ㎡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 及以上。 □ 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 7kN 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裝及起 重機械安 裝拆卸工程 | □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采用非說明書中基礎形式或附墻形式進行安裝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安裝工程。 □ 外掛式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工程。 □ 使用屋面吊進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拆卸工程。 □ 架橋機安裝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橋機進行的橋梁安裝工程。 | |
四、腳手架 工 程 | □ 搭設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導架爬升式工作平臺工程。 □ 分段架體搭設高度 20m 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用于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施工的吊掛平臺操作架及索網 |
式腳手架工程。 □ 搭設高度 8m 及以上的移動操作平臺架工程。 □ 無法按標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立桿無法正常落地等異型腳手架工程。 □ 不能直接按照產品說明書中參數及安裝要求安裝的高處 作業吊籃工程。 | ||||||
五、拆除工程 | □ 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 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 經鑒定為 D 級危房且高度超過 10m 或單體面積超過 5000m2的拆除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六、其 他 | □ 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 跨度 36m 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 開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 水下作業工程。 □ 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 □ 凍結法工程。 □ 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 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
建設單位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建設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勘察單位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勘察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設計單位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設計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施工單位意見 項目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
填寫說明 |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本項目危大工程清單;應在以上欄目所列的相應危大工程范圍的 “□”內打上“√”并填寫預計實施時間;施工單位應根據本工程實際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
附件 4-1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論證會)
本 人 ( 姓 名 )是 (企業名稱)的技術負責人,因 情況(附情況說明書),不能親自參與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的關于 專項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會,特委托 (姓名)、職稱 、職務 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參與專家論證會, 行使我的各項權利,履行我的職責。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我均予 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附件:情況說明書
委托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2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授權委托書
(驗收)
本人 (姓名)是 (企業名稱)的技術負責人,因 情況(附情況說明書),不能親自參與由施工單位組織的關于 (危大工程名稱)的驗收,特委托 (姓名)、職稱 、專業作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權代表我參與驗收,行使我的各項權利, 履行我的職責。
對委托人在辦理上述事項過程中所簽署的有關文件和報告 我均予以認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委托期限:自簽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項辦完為止。 附件:情況說明書
委托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簽到表
時 間 | 地 點 | |||||||
論證內容 | ||||||||
建設單位 | ||||||||
單位名稱 | 姓名 | 職務 | 職稱 | 簽名 | 聯系方式 | |||
監理單位 | ||||||||
單位名稱 | 姓名 | 職務 | 專業 | 簽名 | 聯系方式 | |||
施工單位(總包、分包) | ||||||||
單位名稱 | 姓名 | 職務 | 專業 | 簽名 | 聯系方式 | |||
勘察/設計/監測單位/其他單位 | ||||||||
單位名稱 | 姓名 | 職務 | 專業 | 簽名 | 聯系方式 | |||
注:1.施工單位參加人員: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2.監理單位參加人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3.建設單位參加人員:項目負責人;4.其他參加人員: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附件 6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報告
工程名稱 |
方案名稱 | ||||||
施工單位 | |||||||
專項施工方案簡述 | 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 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2. 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3. 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4. 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5. 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6. 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7. 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8. 應急處置措施; 9. 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 ||||||
專家論證意見 | 論證結論: □通過 □修改后通過 □不通過建議修改意見: 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 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2. 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3. 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日期: 年 月 日 | ||||||
論證專家簽字 | 姓名 | 職稱 | 工作單位 | 專業 | 簽字 | ||
修改后組長簽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注:專家論證意見應明確方案是否通過,存在的缺陷和處理建議,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等, 可另行附頁。
附件 7-1
工程名稱: 交底時間:
分部分項工程: |
交底內容:
交底人簽字: |
接受交底人簽字: |
注:交底人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方案編制人員,接受交底人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本交底一式兩份,項目部、現場管理人員各一份。
附件 7-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二)
工程名稱: 交底時間:
分部分項工程: |
交底內容:
交底人簽字: |
接受交底人簽字: |
監督人簽字: |
注:交底人為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接受交底人為作業人員,監督人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交底一式兩份,現場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各一份。
附件 8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監理巡視檢查記錄表
工程名稱:
危大工程名稱 |
施工單位 | ||
巡視檢查情況: | |||
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 | |||
巡查人員(簽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用于現場監理人員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的專項巡視檢查。 2、本表一式一份,項目監理機構留存。 |
附件 9-1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告知單
工程名稱:
事由 | ||||
致: (項目監理機構) 我方已完成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 工程的施工,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組織驗收,請派人參加。 □ 基坑工程 □ 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 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 腳手架工程 □ 暗挖工程 □ 拆除工程 □ 其它:
施工項目經理部(章): 項目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 ||||
項目監理機構簽收人姓名及時間 | 施工項目經理部簽收人姓名及時間 | |||
確認意見:
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簽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項目監理機構、施工單位各一份。 |
附件 9-2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驗收表
工程名稱: 時間:
分部分項工程: | |||
驗收部位: | |||
1. 驗收內容:
2. 方案審批程序(人員資格、簽字等)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3. 各項控制指標是否在方案所明確的允許偏差范圍內:
檢查驗收結論:
□通過 □不通過 | |||
驗收簽字 | |||
項目技術負責人 | 總監理工程師 | ||
其他驗收人員:
年 月 日 |
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此表格和各類專項驗收表格一并使用。
附件 10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部分違法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條件 13 |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提供了專項施工方案,但專項施工方案未加蓋專業分包單位公章 | 或多項,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 ||
條件 14 |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提供了專項施工方案,但專項施工方案未加蓋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章 | |||
條件 15 |
提供的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內容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要求,有嚴重缺項 | |||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
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 | 條件 1 | 施工單位方案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交底簽字 |
滿足條件 1 至條件 8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條件 2 |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 |||
條件 3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在交底上簽字 | |||
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 條件 4 | 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 | ||
條件 5 |
未在危大工程施工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 條件 6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現場進行監督 | ||
條件 7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專項施工方案現場監督記錄或記錄不全缺漏較多 | |||
條件 8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項施工方案現場監督記錄造假 | |||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0 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 | 條件 1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滿足條件 1,并滿足條件 2 至條件 7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 施工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對超 | |
條件 2 | 施工單位無法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提供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參加論證的專家未從專家庫中選取 | |||
條件 4 | 施工單位提供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符合專業要求的專家人數少于 5 人 |
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
條件 5 | 施工單位提供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與工程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的 | 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 |
條件 6 | 施工單位提供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專家未參加專家論證會即在論證報告上簽字 | |||
條件 7 | 施工單位提供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會會議簽到表等相關資料,但專家由他人代簽字 | |||
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 | 條件 1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和條件 2,并滿足條件 3 至條件 5 的一項,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 | |
條件 2 |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未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 |||
條件 4 |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 | |||
條件 5 |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但未經專家組長同意 | |||
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 條件 1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和條件 2,并滿足條件 3 至條件 5 的一項,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 |
條件 2 |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不通過”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未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 |||
條件 4 |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但未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 | |||
條件 5 | 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且重新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但未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 |||
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和條件 2,并滿足條件 3 至條件 7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 | |
條件 2 | 施工單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和專家論證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 |
條件 3 | 主要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參數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 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 ||
條件 4 | 主要施工機具、設備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 |||
條件 5 | 主要材料規格、型號等主要參數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 |||
條件 6 | 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與專項施工方案不一致, 且未按規定變更 | |||
條件 7 | 存在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并增加安全風險的其他情形 | |||
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擅自修改內容的部分) |
同時滿足條件 1 至條件 3,認定為:施工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擅自 ; 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 |
條件 2 | 施工單位對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和專家論證程序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擅自修改,且未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 |||
條件 3 | 專項施工方案擅自修改的內容,存在以下一項或多項:(1)主要施工方法、工藝流程、技術參數 (2)主要施工機具、設備;(3)主要材料規格、型號等主要參數;(4)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 且未按規定變更;(5)其他擅自修改并增加安全風險的內容 | |||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 |
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 條件 1 | 危大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未在現場履職,或不在現場且無相關請假手續 |
滿足條件1 至條件 10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 |
條件 2 | 項目負責人帶班記錄中無危大工程現場履職記錄,或帶班記錄造假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接收到限期整改書面指令要求后,拒絕采取整改措施 | |||
條件 4 | 施工單位接收到限期整改書面指令要求后,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 |||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 條件 5 | 危大工程施工監測未按規定實施(現場無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的儀器設備) | ||
條件 6 | 危大工程施工監測無實施記錄或記錄不全 | |||
條件 7 | 危大工程施工監測實施記錄造假 | |||
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
條件 8 |
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條件 9 |
無法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要求提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或檔案資料不齊全 | |
條件 10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未單獨建檔,檔案資料造假 | |||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
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滿足條件 1,并滿足條件 2 至條件 4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 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
條件 2 | 專項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但無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蓋章 | |||
條件 3 |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施工單位已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已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未審查簽字,或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已審查簽字但未加蓋總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 | |||
條件 4 | 專項施工方案的論證結論為“不通過”,施工單位已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已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未審查簽字蓋章 | |||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 |
條件 1 |
施工單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和專家論證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無法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和條件 2,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 | |
條件 2 |
監理單位發現,但未發出工作聯系單或監理通知等書面指令要求 | |||
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停工的 | 條件 1 | 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情節嚴重情形) | 滿足條件 1,并滿足條件 2 和條件 3 的一項,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停工”。 | |
條件 2 | 監理單位發現,但未發出工程暫停令等書面指令要求 | |||
條件 3 |
監理單位發現,且發出工程暫停令等書面指令要求,但未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 |||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條件 1 | 施工單位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危大工程施工;或未按照已履行完本細則第十六條程序和專家論證程序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但 無法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至條件 4,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拒不 | |
條件 2 | 監理單位發現,并發出工作聯系單或監理通知等書面指令要求 |
報告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接收到書面指令要求,但拒絕采取整改措施 | 整改時,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
條件 4 | 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監理報告等書面報告 | |||
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條件 1 | 按照本認定標準,認定為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情節嚴重情形) | 同時滿足條件 1 至條件 4,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時,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
條件 2 | 監理單位發現,并發出工程暫停令等書面指令要求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接收到書面指令要求,但拒絕暫停施工 | |||
條件 4 | 監理單位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監理報告等書面報告 | |||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滿足條件 1,并滿足條件 2 至條件 4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 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條件 2 | 監理單位未對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 |||
條件 3 |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審程序和簽字人不符合相關規定 | |||
條件 4 | 監理實施細則與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 |||
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滿足條件 1,并滿足條件 2 至條件 4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 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 |
條件 2 | 監理單位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并填寫專項巡視檢查記錄 | |||
條件 3 | 專項巡視檢查頻率不符合監理實施細則或嚴重不符合相關標準 | |||
條件 4 | 專項巡視檢查記錄無巡視人員簽字 | |||
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 條件 1 | 危大工程已開始施工 |
同時滿足條件 1 和條件 2,并滿足條件 3 至條件 6 的一項或多項,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 | |
條件 2 | 危大工程按照規定需要驗收 | |||
條件 3 |
施工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監理單位未參與組織 | |||
條件 4 | 施工單位未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監理單位未督促施工單位組織 |
條件 5 | 參與驗收的人員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一條要求 | |||
條件 6 | 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后,總監理工程師未簽字確認 | |||
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
條件 1 |
監理單位無法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要求,提供齊全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 滿足條件 1 或條件 2 的一項, 認定為:監理單位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 |
條件 2 |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未單獨建檔,檔案資料造假 |
上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下一條:沒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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